失信被执行人 |
刘学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0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2232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9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捧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村支行借款1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042‰计算;并在执行时扣除杨建才已给付原告的利息款1610元。二、被告刘学勇、刘保国二人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王捧香负担,被告刘学勇、刘保国对该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