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0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1552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2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借款本金15862.2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20年4月22日为1381.64元,2020年4月22日之后利息以15862.2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135%计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王紫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