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保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0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2232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9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捧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村支行借款1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042‰计算;并在执行时扣除杨建才已给付原告的利息款1610元。二、被告刘学勇、刘保国二人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王捧香负担,被告刘学勇、刘保国对该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