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县建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9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22民初1374号 |
案号 |
(2020)豫0422执1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县建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11 700 000元,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二、被告河南巨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河南省叶县祥和世纪6#楼1-2层商业(房屋所有权证号:叶房其字第00095号)的房产、祥和世纪7#、8#楼之间1-2层商业(房屋所有权证号:叶房其字第00095号)的房产、祥和世纪9#10#楼之间1-2层商业(房屋所有权证号:叶房其字第00095号)的房产,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中行平顶山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书杰、孙莉、陈云祥、李狗秦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郝聚景以与陈云祥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韩花兰以与李狗秦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43元,由被告叶县建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巨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刘书杰、孙莉、陈云祥、郝聚景、李狗秦、韩花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狗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227296124311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叶县九龙路中段祥和商务中心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