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3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11807号 (2020)黔01民终2892号 |
案号 |
(2020)黔0103执3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杜婷与被告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职工内部预订意向协议》;二、被告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杜婷已付购房款20万元;三、驳回原告杜婷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19.4元,减半收取6159.7元,由原告承担4714元,被告承担144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118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118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杜婷20万元损失;四、驳回杜婷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319.4元,减半收取6159.7元,由杜婷负担3714元,由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4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43元,由上诉人杜婷负担2762元,由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8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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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霍仁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0775303074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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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扶风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