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市源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3928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25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湛江市湛能水产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7966843.93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许振辉、许秀兰、钟康富、湛江市源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广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湛江市湛能水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许振辉、许秀兰、钟康富、湛江市源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广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湛江市湛能水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被告湛江市湛能水产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邹康荣对被告湛江市湛能水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金中的2655614.6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康荣对被告湛江市湛能水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被告湛江市湛能水产有限公司追偿;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1日起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五、被告许振伟、许振辉、许秀兰、钟康富对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违约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振伟、许振辉、许秀兰、钟康富对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许振辉、许秀兰、钟康富、湛江市源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广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七、驳回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759.60元,由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9272.10元,被告湛江市湛能水产有限公司、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许振辉、许秀兰、钟康富、湛江市源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广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邹康荣负担68487.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湛江开发区龙潮村二横巷11号之二第二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