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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市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121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02民初6517号
案号
(2020)桂0102执恢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宁市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韦标江支付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的设备租赁费60000元;二、被告南宁市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韦标江支付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的机手费用2250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被告南宁市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南宁市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潘沾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MA5KEP121Q
登记机关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原邕梧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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