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宁市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1********121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02民初6517号 |
案号 |
(2020)桂0102执恢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宁市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韦标江支付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的设备租赁费60000元;二、被告南宁市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韦标江支付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的机手费用2250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被告南宁市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南宁市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沾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MA5KEP121Q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原邕梧砖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