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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381********868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81民初1509号
案号
(2020)皖1881执21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6-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42819.27元、滞纳金(其中3293.79元的滞纳金自2019年5月3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滞纳金自2019年7月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滞纳金自2019年7月3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滞纳金自2019年8月3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滞纳金自2019年10月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滞纳金自2019年10月3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滞纳金自2019年12月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滞纳金自2019年12月3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滞纳金自2020年1月3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滞纳金自2020年3月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滞纳金自2020年3月3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滞纳金自2020年5月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293.79元的滞纳金自2020年5月3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到期租金23056.53元、滞纳金(自2020年6月12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7-三、被告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重庆真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丽丽所负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7.5元,由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7.5元,被告张丽丽、重庆真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13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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