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2********3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10587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5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刚自愿于2020年11月20日前付清尚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借款本金120964.08元及截至2020年5月26日的利息3735.92元(合计124700元),上述款项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分3期支付:被告陆刚于2020年9月20日前支付25400元,于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50800元,于2020年11月20日前付清剩余48500元;二、被告陆刚自愿于2020年11月20日前向原告平安银3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若被告陆刚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一期还款义务,则全部款项视为到期,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就尚欠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其中利息截至2020年5月26日为8070.99元,此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各方言明本案项下纠纷一次性了结,无其他争议;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901元,减半收取计1450.5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陆刚承担(已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预交,被告陆刚于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