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祖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7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11民初689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苏0311执1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祖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53657.5元(暂计至2019年9月21日,自2019年9月22日起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祖涛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李金富、祖振芳的抵押物,即坐落于本市泉山区泰山路与凤鸣路交叉口泰山商贸中心b#-108、208、308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三、被告李金富、祖振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29元,由被告祖涛、李金富、祖振芳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