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梅州博森新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5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民终223号 |
案号 |
(2020)粤1403执10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71207600622】。一、被告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8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7年9月15日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梅州博森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东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列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梅州博森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东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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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宏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403075063460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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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府前路泰鸿科技大厦C栋2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