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侍相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69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319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2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行与被告侍相军、伊秀利于2017年4月28日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侍相军、伊秀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8475.37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2月30日的利息为8231.02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元,由侍相军、伊秀利负担(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侍相军、伊秀利在付款时一并给付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5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