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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4********2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2民初182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21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款99692.63元及相应费用、利息(截至2019年9月4日的费用为25045.38元、利息2978.27元;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费用、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并承担律师费35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林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被告林娟负担(此6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林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9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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