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万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5********6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25民初3842号 |
案号 |
(2020)豫0725执2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韦万啟自愿于2019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运输费2000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运输费2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运输费2000元,于2020年2月20日前支付原告运输费2000元,于2020年3月20日前支付原告运输费2000元; 二、如果被告韦万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红星有权要求被告韦万啟一次性履行剩余全部欠款;三、原被告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