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3********1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604民初18406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粤0604执15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 市悦山进出有限公司、江海涛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7月 17日,被告佛山市悦山进岀有限公司、江海涛尚欠原告贷 款本金借款本金1850000元,利息9338. 66元、罚息12222. 21 元、复利61. 70元,本息合计1871622. 57元。自2020年7月1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有权以本金1850000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8. 80875%计算罚息,以应还未还利息9338. 66元按 年利率8. 80875%计算复利;二、案件受理费109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 40000元,合计55955元,由被告佛山市悦山进出有限公司、 江海涛共同负担;三、原告同意:被告佛山市悦山进出有限公司、江海 涛于2020年7月2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偿还上述第一项及第二 项债权款项,合计1927577. 57元,原告指定账户:户名为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收专户;账号为3920 1016 3540 100145;开户银行(网点)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分行专业处理中心;四、如被告佛山市悦山进出有限公司、江海涛按本调 解协议第三项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债权债务即 告结清,否则,原告有权:1、按照本协议第一、二、三项 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收迟延履行债务的利 息;3、有权就被告江海涛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 远东路65号十七座306房[证号:粤(2019)佛禅不动产证明第0053106号]房产经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款优 先受偿;五、原告应在被告佛山市悦山进出有限公司、江海涛 按时足额清偿本协议确定的所有款项之日起五日内,向相关 部门申请解除被告江海涛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 远东路65号十七座306房的查封及抵押措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