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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9********0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924民初4号
案号
(2020)赣0924执7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归还贷款本金6865.89元、利息206.17元、违约金266.52元、消费分期手续费202.62元,以上合计7541.2元(计算至2019年11月13日止,以后利息按合约计算到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翔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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