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新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5********4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18号  | 
    
案号  | 
      (2020)赣1025执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20年1月15日被告蔡新平尚欠原告詹辉建货款79451元,被告蔡新平在2020年1月20日前付清;二、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蔡新平在2020年1月20日前向原告詹辉建付清;三、如被告蔡新平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应以79451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货款结清日止;四、原告詹辉建、被告蔡新平同意担保人赵振华不承担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