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丁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官商初字第00597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3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丁陶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远大公司货款116034.49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丁陶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远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59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2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远大公司负担22元,丁陶公司负担2570元。丁陶公司应负担款项已由远大公司垫付,丁陶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远大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14 |
发布时间 |
2016-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段建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1023798271482W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襄汾县兴农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