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9********0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9民初135号 |
案号 |
(2020)湘0529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贺银行存款30 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贺超银行存款30 000元,期限为1年,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案件申请费275元,由申请人兰立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