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2********13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03民初1424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1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雷泽辉支付钢材款141000元及逾期利息45120元(后期利息,从2020年5月24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限被告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雷泽辉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13.21元,减半收取2356.6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26.6元;由被告邓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