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5********6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04民初3361号 |
案号 |
(2020)皖1204执2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行本金40883.79元、利息1581.09元、违约金1830.38元,总计44295.26元4(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4月1日,其后计至还清时止);二、原告对被告杜杰的皖k55s55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7元,由被告杜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