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裘伟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07民初4099号 |
案号 |
(2020)皖0207执20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苏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裘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所欠原告鸠江区五鑫五金经营部5货款117063.2元,并以11706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增加5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芜湖苏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裘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所欠原告鸠江区五鑫五金经营部延期付款利息14930元;三、驳回原告鸠江区五鑫五金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6元,原告鸠江区五鑫五金经营部负担350元,被告芜湖苏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裘伟平共同负担35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