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德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1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91民初2763号 |
案号 |
(2016)鲁0891执1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曲阜市鑫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德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鲁锐机械研发有限公司、被告济宁市兖州区耘硕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胡传德、被告王利平、被告胡颖、被告冯茜、被告白月圆、被告张波、被告崔玉生、被告王巧连、被告于朋飞等向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期偿还借款650000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分期还款期间不再计算利息。 二、分期还款及还款日:第一期于2016年11月7日前还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第二期于2016年12月7日前还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第三期于2017年1月7日前还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第四期于2017年2月7日前还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第五期于2017年3月7日前还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第六期于 2017年4月7日前还款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三、若被告曲阜市鑫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德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鲁锐机械研发有限公司、被告济宁市兖州区耘硕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胡传德、被告王利平、被告胡颖、被告冯茜、被告白月圆、被告张波、被告崔玉生、被告王巧连、被告于朋飞未按上述约定日期还款,则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被告曲阜市鑫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德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鲁锐机械研发有限公司、被告济宁市兖州区耘硕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胡传德、被告王利平、被告胡颖、被告冯茜、被告白月圆、被告张波、被告崔玉生、被告王巧连、被告于朋飞需一次性支付剩余应还款额,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以剩余应还款额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案件受理费5020元,申请费4020元,由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1-16 |
发布时间 |
2017-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82738189452H |
登记机关 |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兖州经济开发区(红庙村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