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2101********463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91民初638号 |
案号 |
(2020)辽0191执1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市阜川达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垫付款245万元;二、被告沈阳市阜川达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逾期还款罚息(其中利息以3,407,563.46元为基数,计算自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3月4日;利息以245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6年3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孔繁智、贾晓茜、冯杨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0元,由被告沈阳市阜川达能源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孔繁智、贾晓茜、冯杨负担,公告费560元,由沈阳市阜川达能源有限公司、孔繁智、贾晓茜、冯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费26,4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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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靳东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210105410643463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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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