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29********3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4民初5084号 |
案号 |
(2020)辽0104执4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沈阳威远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浩于2010年9月13日签订的挂靠合同;二、被告胡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威远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服务管理费5890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