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织金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57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5民初209号 |
案号 |
(2020)黔05执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织金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喻忠祥、罗旋工程款16396273.0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为:以16396273.021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7年6月28日止,利随本清,年利率最高不超过4.5%,利息总计最高不超过3361971.49元。二、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织金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喻忠祥、罗旋经济损失24万元。三、前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织金分公司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承担。四、驳回原告喻忠祥、罗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6657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56573元,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织金分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共同承担11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织金分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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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定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24065792491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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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甲乡政府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