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庆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3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刑初38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庆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原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32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