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83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572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4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石家庄正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59525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2元,由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段同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07183648582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邢台市信都区郭守敬南路4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