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7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25民初677号 |
案号 |
(2020)冀0825执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山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宋铁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隆化县中成建筑有限公司货款616 748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0%支付逾期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755元(已减半),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 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 娜 附 页:一、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福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1347914362D |
登记机关 |
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紫草坞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