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市华港制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0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302民初3775号 |
案号 |
(2020)闽0302执16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华港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29882.56元及截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合计42885.43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福建省华港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偿还的利息129882.56元应予以扣减);二、被告莆田市华港制油有限公司、彭炳华、彭炳星、林华清、彭炳光、彭圣雄、林金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91元,由被告福建省华港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市华港制油有限公司、彭炳华、彭炳星、林华清、彭炳光、彭圣雄、林金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金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0749098636J |
登记机关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秀屿港港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