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81********2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702刑初142号 |
案号 |
(2020)川1702执1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丁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高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丁霞退赔黄碧秀等63名集资参与人人民币2805434.67元,被告人高航对其中1688916.67万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查封、冻结的资产,待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理,用于退赔投资人的投资款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