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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81********2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1702刑初142号
案号
(2020)川1702执17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丁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高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丁霞退赔黄碧秀等63名集资参与人人民币2805434.67元,被告人高航对其中1688916.67万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查封、冻结的资产,待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理,用于退赔投资人的投资款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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