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金通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3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商初字第00186号 |
案号 |
(2015)锡执字第00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信达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其中1000万元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按年利率6.15%计算,其中500万元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7月28日止按年利率6.72%计算)、逾期罚息(其中1000万元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按年利率9.225%计算,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按年利率12.3%计算,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18.45%计算;其中500万元自2013年7月29日至2013年8月27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按年利率13.44%计算,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16%计算)、期内利息之复利(以前述1000万元的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按年利率9.225%计算,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按年利率12.3%计算,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18.45%计算;以前述500万元的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3年7月29日至2013年8月27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按年利率13.44%计算,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16%计算)。二、对中建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信达公司有权以中建公司提供抵押的苏B2-0-[2011]第11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宜他项(2011)第601470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3697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3697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价款分别在750万元、300万元、318万元、582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对中建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信达公司有权以金通公司提供抵押的苏B2-0-[2013]第03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宜他项(2013)第600930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分别在4456万元、238.12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天福公司对中建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在70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吴建新、吴翠萍、董俊良对中建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在1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651元,由中建公司承担,由金通公司、天福公司、吴建新、吴翠萍、董俊良、吴月萍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3-23 |
发布时间 |
2015-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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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建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688301337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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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兴市新建镇工业集中区留住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