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金通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3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宜商初字第01619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2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德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结欠原告农商行的借款本金2280万元、期内利息(自2013年12月31日起2014年6月30日止,以22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算)、逾期罚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二、双德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农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损失449500元。三、金通公司、吴建新为双德公司上述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四、农商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74499元减半收取87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2250元。该款已由农商行垫付,双德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农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5-14 |
发布时间 |
2015-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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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建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688301337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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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兴市新建镇工业集中区留住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