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24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05民初6797号 |
案号 |
(2020)苏0205执恢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邹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刘正杨归还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邹慧负担。该款已由刘正杨垫付,刘正杨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用由邹慧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邹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3刘正杨支付1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