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金通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3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北商初字第0411号 |
案号 |
(2014)宜执字第02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建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平安银行无锡分行支付垫付资金19702633.97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3年12月11日利息为2102864.5元,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中建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平安银行无锡分行律师费10万元。三、金通钢公司、八达厂、施昕昊、吴建新、董俊良、天福公司、天乾公司对中建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金通钢公司、八达厂、施昕昊、吴建新、董俊良、天福公司、天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建公司追偿。四、本案诉讼费76575元,由中建公司、金通钢公司、八达厂、施昕昊、吴建新、董俊良、天福公司、天乾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10-09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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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建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688301337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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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兴市新建镇工业集中区留住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