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严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2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9845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2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侯晓霞严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偿还欠款本金55541.545231.44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62019年7月1026日,利息15503.745484.46元、违约金16354.745150.01元;自2019年62019年7月1127日5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212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负担8048元,被告侯晓霞严波负担19921205元,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