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2********7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2民初7114号 |
案号 |
(2020)苏0682执27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鹏飞、仲维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国兵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刘鹏飞、仲维维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61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