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襄城县三沅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9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襄民初字第02423号 |
案号 |
(2018)豫1024执恢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三沅温泉酒店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富强下余工程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富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王富强负担840元,由被告三沅温泉酒店负担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2-11 |
发布时间 |
2019-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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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申春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25399856176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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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襄城县紫云大道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