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01********1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02刑初56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3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孙秀军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3000元。撤销假释,余刑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35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近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9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向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明宝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郑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刘沙沙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李艳芬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刘敬秋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九、被告人崔云雨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责令被告人孙秀军、李近近、刘向云、刘明宝、郑凯、李艳芬退赔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