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汤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2********5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坛朱民初字第00283号 |
案号 |
(2020)苏0413执恢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汤亮、陈红芳同意返还原告许森俊借款本金350000元,此款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每月1日支付原告许森俊借款本金5000元。第二、被告汤亮、陈红芳同意支付原告许森俊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的利息43000元,此款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为止还清,前七个月每2月1日支付原告许森俊5000元,余款8000元于2020年12月1日履行完毕。第三、被告汤亮、陈红芳同意自2014年7月1日起每三个月支付原告许森俊上述第一项未履行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直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第四、若被告汤亮、陈红芳未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约定的履行期限、金额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原告许森俊可就未履行的借款本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原告许森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第六、案件受理费34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汤亮、陈红芳负担。此款原告许森俊已预交,被告汤亮、陈红芳于2014年5月31日前迳付原告许森俊。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5 |
发布时间 |
2020-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