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南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21民初9797号 |
案号 |
(2017)闽0521执4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南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汇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消费款17920元,并支付滞纳金896元。二、驳回原告惠安县汇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惠安县汇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福建省南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48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惠安县汇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9-28 |
发布时间 |
2017-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乙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00676542635W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惠安县螺阳镇洋坑村惠崇路边洋坑村委会西侧1-4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