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86号 |
案号 |
(2016)皖0303执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8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及利息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垫付的车辆保险及安检费用4959.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如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一、二项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的混泥土泵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陈娟、李琰、陈凯对原告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受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54元(原告已预付12277元),由原告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陈娟、李琰、陈凯共同负担238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11-22 |
发布时间 |
2017-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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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邓友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073920027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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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淝河北路2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