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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6********0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923民初2645号
案号
(2020)湘0923执8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胡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城借款本息42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胡志勇承担。判决如下:被告胡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城借款本息42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胡志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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