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6********0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923民初2645号 |
案号 |
(2020)湘0923执8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胡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城借款本息42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胡志勇承担。判决如下:被告胡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城借款本息42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胡志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