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303民初378号 |
案号 |
(2016)皖0303执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借款本金2979677.87元、利息35639.64元(计算至2015年12月27日),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3275%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24号土地使用权(地号34031100503GB00006,土地证号蚌国用(出让)第2015175号)对上述第一款项债务在抵押合同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邓友智、黄治国、李琰、陈凯对上述抵押物的担保以外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邓友智、黄治国、李琰、陈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24元,减半收取15462元,财产保全费1万元,合计人民币25462元,由五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5-16 |
发布时间 |
2016-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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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邓友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073920027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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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淝河北路2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