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亚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03********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04民初173号 |
案号 |
(2020)豫0704执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亚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8‰,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12‰,自2019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赵亚楠已支付的利息89049.36元,从上述利息、逾期利息中扣减),被告巴峰、李忠州、原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二、被告巴峰、李忠州、原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亚楠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