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6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蚌执字第001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截止2015年3月31日,被告陈凯尚欠原告张志康借款本金290万元、违约金58万元,合计348万元。二、被告陈凯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张志康348万元;如逾期未能支付,被告陈凯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348万元为基数向原告张志康支付利息。三、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述款项给付完毕后,原告张志康应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方车辆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否则原告张志康应支付被告方违约金30万元。五、案件受理费34640元,减半收取17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20元,由被告陈凯、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5-04 |
发布时间 |
2016-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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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560668869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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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