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云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11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727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与被告广州市中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信字工行二支行2013年343号)。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判令被告广州市中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偿还全部贷款本金205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至2015年7月20日,利息、罚息合计为11782.38元,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还之日止,利息、罚息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信字工行二支行2013年343号)约定标准计算】。三、被广州市中会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拍卖、变卖被告兰海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如意路128号11栋2702号房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优先受偿。被告兰海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中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广州市中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欠款时,被告陈芬、兰海、广州云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潘国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芬、兰海、广州云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潘国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中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中会贸易有限公司、陈芬、兰海、广州云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潘国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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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兰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191107782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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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云鹤北街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