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海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8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02民初238号 |
案号 |
(2018)湘0202执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湖南海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湖南海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7-27 |
发布时间 |
2018-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锦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000538835056 |
登记机关 |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819号富华商业广场1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