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6********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3101民初984号 |
案号 |
(2020)湘3101执恢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田红、杨春城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革华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2500元。如果未按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7元,财产保全费178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69.5元,由被告田红、杨春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