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长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0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3民初1038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长鹏、刘玉林于2020年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毕艳明包地款32250元。按本金32250元月利率1.5分计算利息从2019年1月28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元,由被告刘长鹏、刘玉林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